关于保障性住房,重庆出台补助政策→
近日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该管理办法
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标准为:
新建项目2万元至4万元/套(间)
存量房屋改造项目
0.5万元至1万元/套(间)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
●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支出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庆住房保障经过多年发展,公租房、廉租房实现并轨且从建设转为运营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当前新市民青年人住房租赁结构性供给不足,需构建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央相关政策,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和规范住房保障资金,对我市现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势在必行。
根据管理办法,重庆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指中央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主要用于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及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须经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
用于依程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不同筹集方式进行补助,经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评选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上浮30%。
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保障对象,依申请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小布丁·多一点》》》
三部门延续实施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税政策
8月25日,财政部消息,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公告称,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三部门明确首套房贷款
“认房不用认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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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日报 新华社
编辑:杨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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